为巩固扩大我校“全国文明单位”创建成果,进一步激发广大教职工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全面提升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特制定《信阳师范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奖金发放办法》。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河南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文明单位奖励资金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在获得省级、全国文明单位期间每年设立精神文明建设专项奖励资金。
第二条 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奖金由基础奖金和浮动奖金两部分构成。其中,60%为基础奖金,40%为浮动奖金。基础奖金按月发放,浮动奖金于年底核定后一次性发放。
第三条 凡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积极参加学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我校教职工(含在编在岗、人事代理、离退休教职工,下同)均在奖励之列。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教职工,均可享受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奖金和浮动奖金: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遵守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十要十不”,正确处理邻里、同事、师生关系,教育好家属子女。
(三)积极参加我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完成相应的创建任务。
(四)崇尚科学文明,反对封建迷信,不参与、不支持法轮功等邪教组织。
(五)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无计划外生育现象。
(六)在职教职工上一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离退休教职工关心支持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育人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精神文明建设浮动奖金不予奖励或降低奖励标准:
(一)上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不予奖励。
(二)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的,不予奖励。
(三)被学校认定为二级或三级教学事故的,不予奖励。
(四)单位完不成学校下达的年度精神文明建设任务,或文明委成员单位没有尽到第一责任单位责任的,对该单位的全体处级干部不予奖励。
(五)因教育或管理不力,教职工和学生被依法拘留、劳教、判刑的,对责任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不予奖励。
(六)发生师生员工溺水、自杀、中毒等责任事故,造成1人重伤或伤残的,对责任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不予奖励。
(七)因管理不到位,发生火灾、公共财物被盗,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对责任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不予奖励。
(八)在“文明办公室”、“文明教室”、“文明寝室”、“文明实验室”等创建评比和全校卫生大检查中,全年检查评比不合格率超过20%的,对责任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奖励二分之一;不合格率超过30%的,对责任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不予奖励。
(九)在“文明楼道”创建评比中,全年检查评比不合格率超过30%的,对相关责任人奖励二分之一;不合格率超过50%的,对相关责任人不予奖励。
(十)邻里之间、教职工之间发生吵架、打架等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当事人不予奖励。
(十一)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或对下达的治安综合治理任务推诿扯皮,发生治安案件的,对责任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奖励二分之一。对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的整改建议置之不理,治安问题突出的,对责任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不予奖励。
(十二)对单位的不安定因素和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上报,处置不当,导致本单位工作秩序混乱、聚众闹事、群斗群殴或发生非法游行等影响学校及社会稳定的,对该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参与的教职工不予奖励。因私自调课、停课或其他原因导致学生罢课、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对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不予奖励。
(十三)因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导致不良事件发生,或因违犯财经纪律等被政府有关部门查处,给学校声誉和利益造成损失的,对该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不予奖励。
(十四)违反校园管理规定,在校园内私搭乱建、摆摊设点、损毁绿地种菜,饲养鸡、鸭、狗等,影响学校环境卫生和生活秩序的,对当事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不予奖励。
(十五)教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流动人口在我校“超生”、“躲生”的,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负有连带责任者不予奖励。户口在我校但非我校教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对户口所在家庭、负有直接或连带责任者不予奖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奖金和浮动奖金均不予奖励:
(一)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触犯法律被依法拘留、劳教、判刑的。
(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四)被学校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或被学校认定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生育,或私自抱养小孩的。
(六)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七)发生火灾或师生员工溺水、自杀、中毒等责任事故,导致1人非正常死亡或2人伤残及以上情况的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八)因管理不到位,发生火灾、公共财物被盗,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上的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九)在上级文明单位复查以及各项精神文明建设检查评比中,因工作配合不力而影响考核结果或使学校荣誉受到严重影响的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
第七条 对符合第六条之规定者,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将学校处理结果送达文明办、人事处,从处理的下月起停发相关人员一年的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奖金,当年的浮动奖金不予发放。
第八条 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从其来校办理人事关系的当月起,享受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奖金,浮动奖金待年底以半年为单位核准发放。
第九条 教职工调出的,从其调出的当月起停发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奖金,不再享受当年的精神文明建设浮动奖金。
第十条 教职工去世后,从其去世的下月起停发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奖金,浮动奖金待年底以半年为单位核准发放。
第十一条 其它需要降低奖励标准或不予奖励的情况,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学校文明委各成员单位于每年12月15日前对分管的创建工作进行总结,初步提出奖惩意见并汇总到校文明委办公室。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于12月中下旬召开全体会议,总结年度创建工作,研究精神文明建设奖励问题。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